新华社郑州8月4日电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4日上午开庭,对被告单位河南裕达置业有限公司、被告人河南裕达置业有限公司高管、职员张新成、郭丽杰、肖艳玲骗取贷款、票据承兑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。法院认定被告单位及三名被告人骗取贷款、票据承兑罪名成立,判处裕达置业公司罚金人民币一亿五千万元,分别判处三名被告人相应刑罚。宣判后,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、三名被告人均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,不上诉。
2017年7月12日,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开庭审理。在合议庭主持下,控辩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,被告单位、被告人及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。同时,被告人张新成、郭丽杰、肖艳玲及其辩护人均提出他们的行为系郭文贵授意或指使,三被告人系从犯,请求从轻、减轻或免除处罚的辩解和辩护意见。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和三名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,均当庭表示认罪悔罪,并对办案机关依法文明办案、充分保障其诉讼权利表示感谢。
法院根据公开开庭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认为,被告单位河南裕达置业有限公司、被告人张新成、郭丽杰、肖艳玲受郭文贵指使,违反贷款、票据承兑管理规定,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、票据承兑共计人民币14.95亿元,至案发有2.12亿余元贷款未归还,其中张新成实施骗取贷款、票据承兑14.35亿元,郭丽杰、肖艳玲实施骗取票据承兑6000万元,其行为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,危及金融安全,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骗取贷款、票据承兑罪的“有其他严重情节”,被告单位河南裕达置业有限公司、被告人张新成均构成骗取贷款、票据承兑罪,被告人郭丽杰、肖艳玲均构成骗取票据承兑罪。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罪名成立。
法院认为,被告人张新成、郭丽杰、肖艳玲受郭文贵指使实施骗取贷款、票据承兑犯罪行为,系从犯,依法可从轻处罚;被告人张新成、郭丽杰到案后,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,认罪悔罪,依法可从轻处罚,其中对被告人郭丽杰依法可适用缓刑;被告人肖艳玲主动到案接受调查,如实供述犯罪事实,具有自首情节,且犯罪较轻,依法可免除处罚。
河南裕达置业有限公司及高管、职员骗取贷款、票据承兑案一审公开开庭审理直播法庭传被告公司诉讼代表人、被告人张新成、郭丽杰、肖艳玲到庭。审判长宣布开庭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