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院审理查明,谢某锋、田某健等13名被告人均为广东、江西、吉林等三地农民或无业人员。2015年7月初,谢某锋伙同田某健密谋共同出资制造毒品氯胺酮(俗称“K粉”),而后安排谢某平寻找制造毒品场所。谢某平通过卢某斌、肖某、叶某庆及叶某平(另案处理)等人在江西省遂川县大汾镇文溪村的山沟内寻找到制毒场所。随后,谢某锋、田某健、巫某飞、马某椅四人共出资人民币249万元购买制毒原料羟亚胺准备制造毒品。
2015年7月11日,巫某飞驾车接应制毒师傅,把从河南新乡购买的制毒原料运至制毒场所,谢某锋则通过电话遥控指挥该团伙的整个制毒活动。
就在当日,获得线索的公安机关就对该制毒场所进行了突击搜查,当场缴获含有氯胺酮成份的咖啡色液体固体混合物、羟亚胺氨水、乙醇等毒品和制毒原料共计4.7吨。同日,公安机关在广东省惠州市谢某锋家中搜出具有致伤力的民用气枪2支。
2015年7月11日至2016年9月13日,公安机关陆续将涉案人员全部抓获归案。
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,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:以制造毒品罪、非法持有枪支罪,数罪并罚,判处被告人谢某锋死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;以制造毒品罪,判处田某健死刑。另三名主犯谢某平、巫某飞、马某椅分别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和无期徒刑。其他8名被告人被判处3年到12年不等的刑期。